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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第六章

据2010年考试大纲,考试吧提供了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 1 页:本章考情分析
第 2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第 4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 10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 19 页: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 20 页: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 23 页: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1)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

  ①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对上述第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2)拍卖、变卖执行原则与顺序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①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②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③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3.与保全措施关系: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是保全措施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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