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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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本章考情分析 |
第 2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
第 4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
第 10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
第 19 页:第四节 税务检查 |
第 20 页: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第 23 页: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1)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
①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对上述第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2)拍卖、变卖执行原则与顺序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①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②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③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3.与保全措施关系: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是保全措施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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