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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第六章

据2010年考试大纲,考试吧提供了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 1 页:本章考情分析
第 2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第 4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 10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 19 页: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 20 页: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 23 页: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链接】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

  2.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前三项必经复议)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特别注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l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第6项第(1)、 (2)、 (3)目所列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税务机关为其核定应纳税额

  B.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c.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D.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情形。复议机关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换言之,即对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定等)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纳税人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反映,或者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不包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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