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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第六章

据2010年考试大纲,考试吧提供了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 1 页:本章考情分析
第 2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第 4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 10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 19 页: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 20 页: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 23 页: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

  (1)偷税定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偷税行为的有( )。(2004年)

  A.纳税人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B.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C.纳税人隐匿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D.纳税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正确答案』ABCD

  (2)偷税行为处理: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时,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有( )。(2007年)

  A.追缴税款

  B.加收滞纳金

  C.处以罚款

  D.处以罚金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的处罚。根据规定,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但是罚金是刑事机关处以的,不能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4.抗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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