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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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P22)
【例题1·单选题】2006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
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D.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6年5月5日-2007年5月5日);(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6年11月5日-2007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选项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3)选项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例题3】教材P22的【例1-17】、【例1-18】和【例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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