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谢某要求甲公司额外支付其1个月的工资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解除与郑某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郑某不愿再履行该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向郑某支付多少赔偿金?并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向郑某支付了赔偿金,郑某是否可以再要求甲公司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答案】
(1)①张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②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在本题中,补偿年限为2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10000元(2年×月工资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2)①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②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2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题中,王某2008年1月1日之前应补偿5个月的工资)。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本题中,王某2008年1月1日之后应补偿1.5个月的工资)。③如果甲公司未依照规定向王某支付26000元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甲公司按应付金额(26000元)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1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在本题中,从2008年1月1日起,李某的补偿年限为2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12000元(2年×月工资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4)谢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①甲公司解除与郑某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②甲公司应当向郑某支付36000元赔偿金。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本题中,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18000元(6年×月工资3000元),甲公司应当向郑某支付36000元的赔偿金。③如果甲公司向郑某支付了赔偿金后,可以不再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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