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2009年的分值为8分。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以上。
【考点1】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境内的含义(P79)
【例题·多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应缴纳营业税。下列各项中,应缴纳营业税的有( )。
A、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B、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C、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D、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均应缴纳营业税。
2、应税劳务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混合销售行为(P79)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解释】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兼营行为(P80)
(1)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教材有关此处的规定已过时)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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