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页: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考点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具体规定
(1)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规定(P135)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P136)
【例题·案例分析题】
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餐馆(个人独资企业),其自行核算的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000元,各项支出合计为8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2010年4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以下几项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王某的工资费用60000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2)广告费140000元、业务宣传费80000元全部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50000元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4)计提了10000元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已知: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表如下(本题略)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计算王某的工资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王某2009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王某200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案】
(1)工资费用扣除限额=2000×12=24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24000=36000(元)
【解析】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000×15%=15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000+80000-150000=70000(元)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60%=50000×60%=30000(元)
销售(营业)收入×5‰=1000000×5‰=5000(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5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5000=45000(元)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5)应纳税所得额=200000+36000+70000+45000+10000=361000(元)
(6)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1000×35%-6750=11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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