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页: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考点3】劳务报酬
1、范围界定(P127)
(1)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2)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P139)
(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1】张某2010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案例2】张某2010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案例3】张某2010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考点4】稿酬
1、 范围界定(P127)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解释1】考生应注意稿酬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作品的“出版、发表”。
【解释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3】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税率:基本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案例】张某2010年3月取得稿酬38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20元。
【案例】张某2010年3月取得稿酬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1-30%)=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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