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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班讲义(6)

考试吧整理了201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班讲义,帮助考生加深理解。
第 3 页: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4、计征方法:按次计征(P139)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点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范围界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解释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P139)

  (1)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加成”、“减征”的问题。

  【考点6】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

  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P139)

  (1)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以“全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4、特殊规定

  (1)储蓄存款利息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息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彩票中奖收入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有奖发票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企业的有奖销售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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