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页: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考点7】财产租赁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月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月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解释1】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等税费。
【解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下月再扣除。
【案例1】李某出租住房,2010年3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当月发生的准予扣除项目合计为200元,修缮费用13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800-800)×10%=120元。
【案例2】王某出租住房,2010年3月取得租金收入8000元,当月发生的准予扣除项目合计为200元,修缮费用13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800)×(1-20%)×10%=560元。
【考点8】财产转让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3、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4、特殊规定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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