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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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考点9】捐赠的处理(P138)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题·计算题】张某2010年3月取得稿酬5000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1000元:(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4000×30%=1200元;(3)应纳所得税额=(4000-1000)×20%×(1-30%)=420元。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考点10】境外收入的处理
【例题·计算题】中国居民张某在境外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0元,在境外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则张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800-6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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