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09年的分值为20分。2010年本章分值估计在20分左右。
【考点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276)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是( )。
A.更改出票金额的票据
B.更改出票日期的票据
C.更改收款人名称的票据
D.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C: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选项D: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P279)
1.核准类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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