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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班讲义(10)

考试吧整理了201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班讲义,帮助考生加深理解。

  【考点14】票据权利的取得(2010年新增)(P307)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例题1·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答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甲明知乙偷来一张支票,乙向其转让,甲欣然接受

  B.丙公司以支票形式向某灾区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了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丁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庚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答案】BCD

  【解析】选项A: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15】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2010年新增)(P308)

  (1)按期提示

  ①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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