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8】票据权利时效(2010年新增)(P310)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表7-2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 | |
商 业 汇 票 |
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 定期付款 | ||||
见票后 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个月 |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考点19】票据责任(P311)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选项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选项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选项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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