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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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6】保证(P315)
(1)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③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保证责任
①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考点27】票据追索(2010年新增)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P316)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B、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的
C、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逃匿的
D、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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