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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班讲义(11)

考试吧整理了201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班讲义,帮助考生加深理解。

  2、被追索人(P316)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金额(P316)

  (1)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选项D错误;(2)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选项C错误。

  4、行使追索权的程序(P317)

  (1)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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