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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班讲义(11)

考试吧整理了201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班讲义,帮助考生加深理解。

  【考点31】支票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P340)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P340)

  【相关链接】(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之日起10日;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9年)

  A、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B、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C、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答案】B

  【解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

  3、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P343)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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