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协商解除(★)(P54)
协商解除,又称意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3、协议解除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54-55)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54)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劳动者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解释】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释1】对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2】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内,因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3)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解释】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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