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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3)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0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P61)

  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

  (1)适用条件不同

  ①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②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③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其他事项有关规定的,需要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2)性质不同

  ①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

  ②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3)支付主体不同

  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②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③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P62)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释】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释】劳动者应“提前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试用期满后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释】因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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