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参加人(★)(P67)
(1)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解释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解释2】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解释3】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解释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2)当事人代表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名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P67)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仲裁员的任职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P68)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4、劳动仲裁管辖(★★★)(P68)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解释1】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解释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例题·多选题】上海市的张某与甲公司(注册地为广州市)于2010年4月1日在北京市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4月10日,张某被甲公司派往深圳市负责销售工作。张某与甲公司出现劳动争议,拟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张某可以选择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 )。
A、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B、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C、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案】CD
【解析】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深圳市)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广州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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