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了解)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P78)
1、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释】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如铁道部)、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出租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P79)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1、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例题·多项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应缴纳营业税。下列各项中,应缴纳营业税的有( )。
A、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B、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C、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D、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均应缴纳营业税。
2、应税劳务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P79)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解释1】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销售)和“营业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或者只征收增值税,或者只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解释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解释3】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4】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相关推荐:2010年初中级会计职称考后各科考试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