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税的税率(P89)(了解)
第五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P89-90)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其中,“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5)纳税人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6)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例题1·单选题】某运输公司2010年4月取得运输收入200000元,当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支付3744元并取得普通发票。已知该公司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当月应缴纳营业税( )元。
A、5887.68 B、 5251 C、5456 D、6000
【答案】C
【解析】应纳营业税=200000×3%-3744÷(1+17%)×17%=5456元。
【例题2·单选题】某运输公司2010年4月取得运输收入200000元,当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744元。已知该公司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当月应缴纳营业税( )元。
A、5887.68 B、 2256 C、5456 D、6000
【答案】B
【解析】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该公司应纳营业税=200000×3%-3744=2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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