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
第 9 页: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
第 11 页: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 14 页: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
第 18 页: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
第 22 页: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减免(★★)
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一般规定(P174)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P175-179)
(1)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79)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单选题】某人民团体A、B两栋办公楼,A栋占地3000平方米,B栋占地1000平方米。2009年3月18日至12月31日将B栋出租。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该人民团体2009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
A、3750 B、11250 C、12500 D、15000
【答案】B
【解析】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A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出租的B栋应从出租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B栋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15×9个月/12=11250(元)。
2、纳税地点(P180)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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