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
第 9 页: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
第 11 页: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 14 页: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
第 18 页: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
第 22 页: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P159)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例题1·判断题】农民王某于2009年将其在本村价值20万元的楼房出租,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按照房产税从租计征的规定计算,王某当年应缴纳房产税360元。( )
【答案】×
【解析】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房产税的是( )。
A、某宾馆的围墙
B、某宾馆的室外游泳池
C、某企业的办公楼
D、某房地产公司出租的写字楼
【答案】CD
【解析】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P160-161)
【解释】房产税按“年度”计算。
1、从价计征
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释1】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试题中肯定会明确给出。
【解释2】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解释3】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解释4】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
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相关链接】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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