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
第 9 页: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
第 11 页: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 14 页: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
第 18 页: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
第 22 页: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
2、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题·计算题】某盐场2010年3月份以自产液体盐3.6万吨和外购液体盐2万吨(已按5元/吨缴纳了资源税)加工固体盐1.8万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8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30元/吨。
【答案】该盐场3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额=1.8×30-2×5=44(万元)。
【例题2·单选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某油田自产自用的天然气,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B、某煤矿对外销售自己开采的原煤,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C、某盐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后销售的,以使用的液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D、某煤矿自产自用的原煤,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答案】C
【解析】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题3·计算题】某煤矿2010年3月份生产销售原煤15万吨,煤矿生产天然气500万立方米,自用原煤加工洗煤3万吨,综合回收率为60%。已知:该煤矿煤炭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5元/吨,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0元/千立方米。应交多少资源税?
【答案】
(1)煤矿生产的天然气500万立方米暂不征收资源税。
(2)销售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15×1.5=22.5(万元)
(3)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适用的单位税额=3÷60%×1.5=7.5(万元)
(4)该煤矿3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22.5+7.5=30(万元)
四、资源税的税收减免(★★)(P199)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例题1·单选题】某油田3月份生产原油5000吨,当月销售3000吨,加热、修井自用100吨。已知该油田原油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为8元/吨。该油田3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元。(2009年)
A、40000 B、24800 C、24000 D、23200
【答案】C
【解析】(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该油田应纳资源税=3000×8=24000(元)。
【例题2·单选题】某油田2010年4月生产原油6400吨,当月销售6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 )元。
A、48840 B、48856 C、51200 D、51240
【答案】A
【解析】(1)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2吨免税;(2)该油田应缴纳资源税=(6100+5)×8=48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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