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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6)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0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 6 页: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第 9 页: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第 11 页: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 14 页: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第 18 页: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 22 页: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P203)

  1、一般规定(P203)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解释】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2、特殊规定(P204-205)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①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②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相关链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应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的交换

  房地产的交换,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相关链接】交换房屋时,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出租

  房地产的出租,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

  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相关链接】土地、房屋权属的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但以受赠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当事人,应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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