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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6)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0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 6 页: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第 9 页: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第 11 页: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 14 页: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第 18 页: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 22 页: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三、税收减免(★★★)(P212-213)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释】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解释1】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解释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

  B、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C、房地产公司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D、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则、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选项B: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3)选项C: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免征土地增值税;(4)选项D: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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