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
第 8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
第 15 页:第四节 税务检查 |
第 16 页: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
第 20 页: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税款的征收方式(★★)(P251)
(1)查账征收:适合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存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2、税款的缴纳方式(★)(P251-252)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6)其他方式(如邮寄纳税、利用网络纳税等)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应纳税额
1、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P252—253)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解释】(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3)纳税人“欠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登记 —— 吊销
申报 —— 核定
不缴 ——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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