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第 7 页:第三节 银行卡 |
第 9 页:第四节 结算方式 |
第 13 页: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
第 27 页: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
5、票据权利时效(2010年新增)(★★★)(P310)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解释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解释3】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表7-2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 | |
商 业 汇 票 |
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提示承兑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 定期付款 | ||||
见票后 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个月 |
【解释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P311)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0日,于2008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7年5月20日-2009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006年6月20日-2008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6年5月20日-2008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7年5月20日-2007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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