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第 7 页:第三节 银行卡 |
第 9 页:第四节 结算方式 |
第 13 页: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
第 27 页: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
6、票据责任(★★★)(P311)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选项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选项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选项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7、付款(2010年新增)(★★★)(P311)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
【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解释】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推荐:2010年初中级会计职称考后各科考试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