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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8)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0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 7 页:第三节 银行卡
第 9 页:第四节 结算方式
第 13 页: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 27 页: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8、对人抗辩(2010年新增)(★★★)(P311)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题1·判断题】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答案】√

  【例题2·判断题】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答案】√

  【例题3·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教材P312的例7-26)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

  【答案】C

  【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选项A不对;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关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责任,故选项B也不对;付款银行付款,应按照规定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应予以付款,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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