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医疗期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解释】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作医疗的期间则称为停工留薪期。
(2)医疗期期间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①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②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③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④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⑤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⑥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解释】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例如,1名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9年3月1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3月15日至9月14日6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假设到7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若该职工在7月21日至9月14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4)医疗期内的待遇
①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②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③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10、规章制度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解释】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11、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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