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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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背书
(1)背书日期(P313)
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P313)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条件的背书(P314)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4)部分背书、多头背书(P314)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P314)
(6)期后背书(P314)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6、承兑(P314)
(1)提示承兑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保证(P315)
(1)保证责任
①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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