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付款(2010年新增)(P311)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解释】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9、票据追索(2010年新增)
(1)到期后追索(P316)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P316)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被追索人(P316)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P316)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5)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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