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第 3 页: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
第 5 页: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第 6 页: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
第 8 页: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12 页: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
第 13 页: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从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除国家规定外的其他专户存款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了解)
3.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了解)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该行为实质上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九)财产转让所得
1. 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扣除费用。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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