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第 3 页: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
第 5 页: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第 6 页: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
第 8 页: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12 页: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
第 13 页: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扣除费用标准也各不相同,需要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2 0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2800元的费用扣除额,即扣除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 000元/年,即2 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义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为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已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在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每月减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原值是指: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是按照跪地你交纳的有关费用;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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