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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2010版)”,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 2 页: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 3 页: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第 5 页: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 6 页: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第 8 页: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 12 页: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第 13 页: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1、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清扫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此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6.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如何界定“每次”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l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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