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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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概念(了解)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这里所称的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了解)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成为从价计征;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爱会计制度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房产原值,是房产的原值减除规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
(3)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计税规定
①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②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价格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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