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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 8 页: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
第 11 页: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
第 12 页: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概念(了解)
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场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口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
三、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选择)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四、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判断)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单选计算题)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1.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计算题)
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数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七、资源税税收减免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选择)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贮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八、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单选性计算题)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了解)
(三)资源税纳税期限(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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