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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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
第 3 页: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
第 4 页: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
第 5 页: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 8 页: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
第 11 页: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
第 12 页: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
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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