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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 8 页: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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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的概念(了解)
(一)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二)印花税的特点
纳税人自行完税。所谓纳税人自行完税,是指纳税人在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
发生纳税义务的同时,先根据凭证所载计税金额和应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其应纳税额,再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最后由纳税人按规定对已粘贴的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者划消。
二、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
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印花税的应税合同必须是依法这订立的。非法合同不征印花税。
3、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
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的个人,其使用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判断)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选择)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下采取正列举形式,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分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哥出版社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
(3)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其中: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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