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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5)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2010版)”,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 3 页: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第 4 页: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第 5 页: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 8 页: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第 11 页: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 12 页: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的概念(了解)

  (一)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二)印花税的特点

  纳税人自行完税。所谓纳税人自行完税,是指纳税人在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

  发生纳税义务的同时,先根据凭证所载计税金额和应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其应纳税额,再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最后由纳税人按规定对已粘贴的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者划消。

  二、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

  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印花税的应税合同必须是依法这订立的。非法合同不征印花税。

  3、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

  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的个人,其使用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判断)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选择)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下采取正列举形式,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分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哥出版社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

  (3)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其中: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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