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
第 2 页:不同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13 页:个人所得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
第 15 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
第 16 页:个人所得税综述 |
(七)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
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P139)
(1)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以“全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案例】 张某2010年3月取得红利3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20%=600(元)。
5、特殊规定
(1)储蓄存款利息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息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既可以存取现金,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但储蓄存款账户只能办理现金的存取,不能办理转账结算。
(3)彩票中奖收入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有奖发票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企业的有奖销售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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