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
第 2 页:不同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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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
第 16 页:个人所得税综述 |
二、不同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
1、工资、薪金的界定标准(P123)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解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解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4】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解释5】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6】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7】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相关链接】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 )。(2008年)
A、年终加薪
B、托儿补助费
C、独生子女补贴
D、差旅费津贴
【答案】A
2、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3、计税依据
(1)自2008年3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扣除费用4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P132)
【例题·计算题】张某2010年3月取得工资3000元,应纳税额=(3000-2000)×10%-2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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