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
第 2 页:不同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13 页:个人所得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
第 15 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
第 16 页:个人所得税综述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范围界定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取得的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解释】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计算题】某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1400元,其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181400×35%-6750=56740(元)。
6、具体规定
(1)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规定(P135)
①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②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P136)
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投资者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⑦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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