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不予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诉讼
1.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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