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什么情况应当进行两倍工资补偿?补偿期限如何计算?
【答案】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劳动关系的建立
1.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情 形 |
处理方法 | |
1个月内 |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超过1个月不满1年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年内双方才补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
满1年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却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例题】李某从2009年2月1日起为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工资每月6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后小王多次向公司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公司却没有回应。2010年3月公司突然通知李某签订书面合同,薪水降为每月3000元,小王不同意签订该劳动合同。
【解析】从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李某在该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视为用人单位与小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可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李某可获得从2009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即除了正常的工资外,李某可再获得66000元(6000×11=66000)。
34、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答案】
对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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