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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答疑笔记(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答疑笔记”,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35、教材64页例2-21:

  【例题·简答题】小张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2008年5月30日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自2000年7月1日起到2008年1月1日为7.5年。按《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规定,不满一年的,均按一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支付8个月工资。08年5月30日是5个月,不满六个月,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二者相加,因此应支付8.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36、劳动者与单位协议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案】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7、能否举例说明医疗期是如何累计计算的?

  【答案】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由于病休的时间通常不是连续发生的,如甲有慢性病,可能今天去医院看病医生要求住院,后天出院了,下个月又有问题住院了……,假定甲可以享受的医疗期是3个月,这3个月的意思不是连续病休3个月,而是在六个月内可以间歇性的病休,但病休的时间累计起来不得超过3个月;换个角度说,如果甲“一次”住院就住了4个月,那么,从第3个月满的时候起视为甲的医疗期届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案例】职工甲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的,如果从2009年3月18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2009年3月18日至2010年3月17日12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假设到2010年2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6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若该职工在2010年2月21日至3月17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38、单位安排劳动者“春节”加班,是否可以以倒休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答案】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不可以倒休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不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9、什么情况下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 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链接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相关链接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案例】小李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从2005年开始在这个单位工作3年,签过3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再签新合同的时,小李仍然不能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小李之前的3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并不属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种情形所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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