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2·简答题】2008年5月,某建筑公司在外省承包一项工程,经批准招用了50多名当地民工。由于该建筑公司迟迟不发工资,引起这批民工不满,2009年9月10日,他们派魏某等5名代表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第10天决定受理, 并在同年10月25日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及 经济补偿金。裁决书当天送交双方当事人。但建筑公司提出该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无权受理,从而对裁决拒不执行。11月15日,民工派代表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求回答以下问题:
(1)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的劳动争议有无管辖权?并说明理由。
(2)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否违反有关时效制度? 并说明理由。
(3)如果裁决有效,民工派代表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能否受理?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因为《劳动法》规定,各级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本例中,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第10天决定受理,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法院不能受理。因为《劳动法》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建筑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11月11日前)向法院起诉,故裁决书已经生效。但是,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是10天,11月15日尚在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故法院不能受理该强制执行的申请。
【例题3·简答题】2009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超额部分按照40%来提成,如果完不成任务,可以由公司来扣减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向王某收取保证金500元。该承包合同签订以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是在2009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了,身体健康欠佳,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减了王某的工资,只发给她每月280元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20元);之后,又有两个月没能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决定解除和王某的劳动合同,没收保证金500元。王某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所扣的工资,返还保证金,并且支付赔偿金。
要求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向王某收取500元的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甲公司扣发了王某的工资,只发给生活费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劳动争议仲裁应该如何裁决此案?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向王某收取500元的保证金不符合规定,王某有权要求收回该保证金。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扣发王某的工资虽然符合双方的合同规定,但是只发生活费28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20元,该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争议仲裁应该裁定甲公司返还王某500元的保证金;应当裁定补发工资,因为甲公司给劳动者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王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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