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1、关于本案中票据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李某的出票行为无效
B.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无效
C.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有效
D.上述票据行为均是无效的
2、关于某城市合作银行的票据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
A.合作银行为善意持票人
B.合作银行因建筑公司得到票据是恶意的,故不享有票据权利
C.合作银行可以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D.合作银行可以向建筑公司行使追索权
3、某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的日期是( )。
A.自到期日起1个月内
B.自到期日起10日内
C.自出票日起1个月
D.自到期日时提示付款
【答案及解析】
本题涉及伪造、票据权利和提示付款的问题
1.【答案】AC
【解析】李某伪造签章进行出票,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是假公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故选项A正确。本案中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其行为符合票据的保证要件,故其票据保证行为是有效的,选项B的说法错误,故D也是错误的。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在伪造票据出票及承兑时,李某妻弟均是知晓的,因此该公司取得票据是恶意的,即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并不影响其背书时的效力,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是有效的,选项C的说法正确。
2.【答案】ACD
【解析】合作银行并不知道所得票据之前发生的伪造行为,且是在向建筑公司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因此其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因为建筑公司通过贴现向(背书)向合作银行转让该票据的,故建筑公司是背书人,因此合作银行可以向保证人或者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故选ACD。
3.【答案】B
【解析】考生经常混淆各类汇票的提示付款、提示承兑日期。本题中签署的汇票是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那么其提示付款的期限是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考生应注意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还有提示承兑与提示付款的区别。
相关推荐:2011年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预习备考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