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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笔记(2)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复习资料”,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kuaiji.exam8.com)。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注意: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五)判决和执行

  1、审理和判决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执行

  (1)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执行措施(9项)

  【例题】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各项中,属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 )。(2008年)

  A、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B、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C、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D、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判决和执行。对于民事案件,法律规定了9种不同的强制执行措施,选项ABCD在这9种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复议与行政诉讼没有先后顺序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某省滨海市下辖某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光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后,光华公司向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经过审查,作出了维持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答下列问题:

  (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

  答案:(1)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题中,光华公司对士地管理部门“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未提出行政复议而首先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公司的权益?

  答案:(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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